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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接手移車 警攔查依法吿發移送

  • 發布日期:107-01-15
  • 發布單位:樹林分局

樹林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宗昇於106年11月16日執行巡邏勤務,於18時10分在樹林區柑園街1段108-1號前,見古姓駕駛人駕駛自小貨車行車不穩且來回倒車數次,遂攔停盤查,過程中發現古嫌身上酒味濃厚,經詢問古嫌坦承駕車前有飲用5至6瓶啤酒,依規定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檢測值達0.34MG/L,顯已違法刑法公共危險罪,依規定帶返分隊偵辦。
    經警方了解,古嫌與友人一同在永和工地工作,11月16日在工作時已有飲用多瓶啤酒,下班後因為怕有酒駕問題,才找了沒有喝酒的友人代為開車,直到了樹林區柑園街一段古嫌的家門前,因友人不會倒車,古嫌就接手駕駛倒車,恰巧巡邏員警經過發現古嫌多次倒車且行車不穩,才對古嫌做攔查動作,古嫌當時也承認有駕駛行為,並有飲酒等情事,員警即依法予以酒測,並依規定移送。
    樹林分局指出,只要駕駛人實際有駕駛行為,且行駛在道路上,並且經過酒精呼氣測試超過法定標準,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呼籲駕駛人只有要飲酒就不要駕駛車輛,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