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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停紅燈拿起手機導航 警目擊罰3千

  • 發布日期:111-01-29
  • 發布單位:樹林分局

新北市樹林一名男子駕駛自小客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操作且並未放置於手機架上,違規人雖解釋其是正在使用導航系統,仍遭警方取締告發。因現行法規,無論汽機車駕駛,當行駛中拿起手機使用都恐怕有安全隱憂,就算停等紅燈也是行駛狀態,都屬於違規,故警方係依規定告發。
事後該駕駛(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法院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原告之訴駁回。於民國110年6月15日交通裁決確定。
樹林分局提醒駕駛人使用手機會導致分心發生交通事故,如需查看手機應找尋適當地點於路邊停放後再行使用,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