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樹刑字第1073481911號函公告,民眾鄭○梅分別於107年3月27日、4月12日、5月17日、6月26日在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內拾獲現金新臺幣若干元,已上網公告,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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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樹刑字第1073481911號函公告,民眾鄭○梅分別於107年3月27日、4月12日、5月17日、6月26日在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內拾獲現金新臺幣若干元,已上網公告,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樹刑字第1073481911號函公告,民眾鄭○梅分別於107年3月27日、4月12日、5月17日、6月26日在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內拾獲現金新臺幣若干元,已上網公告,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