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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7年7月3日19時左右樹林分局警方獲報有民眾於樹林區某街上扭打,三多所警員火速趕往並控制現場。 經瞭解,當事人楊姓男子經朋友黃姓男子介紹前往小額信貸,因故未獲借款而心生不滿,因此與被害人黃男於電話中發生口角,乃於民國上述時地攜帶菜刀騎機車前往黃男之住所,共同友人盧姓男子見狀欲搶下楊男之菜刀,三人扭打,致黃、盧等2人受傷。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當場逮捕楊姓男子依傷害罪送辦。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緝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確定,遭判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