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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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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座安全帶宣導

  • 發布日期:105-08-22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一、前言

鑑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致於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為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安全習慣及觀念,確保汽車行駛道路之行車安全及同車乘客人身安全,配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行為,使民眾養成正確繫安全帶及兒童乘坐安全之良好習慣,確實保障民眾行車安全。

二、宣導期程

  1.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一般成人部分)未繫安全帶,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6個月)。
  2. 小型車後座乘客(兒童部分)未繫安全帶,自100年 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12個月),宣導期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對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之行為施以處罰。

三、執法日期

  1. 小型車後座乘客(一般成人部分)未繫安全帶,自101 年2月1日起依法取締。
  2. 小型車後座乘客(兒童部分)未繫安全帶,自101年 8月1日起依法取締。

四、執法應注意事項

  1. 取締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但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2. 汽車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 未繫安全帶。
  • 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情事。
  • 每條安全帶供2人以上使用。
  • 安全帶有扭曲、反轉或帶扣未確實緊扣。

五、執行取締原則

  1. 取締前座未繫安全帶以當場攔檢為主,照相為輔,如係取締後座未繫安全帶,於當場攔停後,經現場確認尚未繫妥者。
  2. 當場攔檢時,應選擇不妨害交通安全及秩序之地點執行,並注意自身安全。
  3. 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以文字、圖畫、口頭、或語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均屬之)乘客繫安全帶義務,惟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依規定舉發乘客,就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個別予以處罰,至於他突發爭議行為,仍視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對於違規行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之規定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六、兒童乘坐後座應繫安全帶之適用對象及方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其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

  1. 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2. 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七、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免繫安全帶之情形

  1. 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 計程車後座附載未能依規定正常(安全)繫安全帶之兒童(考量計程車實務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而準備所需之輔助座墊)。
  3. 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車輛製造出廠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