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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辦理。 二、本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該郵件無法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由本分局留存,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請各處分機關逕行裁處。